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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使用“黑猫警长”被告,自媒体人应如何避免侵权?

创建时间:2018-04-13 投稿人: 牛哥 来源:搜狐 浏览次数:255

黑白分明的黑猫警长是国内原创经典动画之一,是80、90年代的少儿共同的美好回忆,陪伴了一代人的成长。

2017年5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名为《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文中截取了《黑猫警长2010电影版》的一句对话:

“能不能留一个你的电话?”

“110。”

文章中附了5张图片,其中有4张图片含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文末还附上了含有商业性质的推广内容。

据小桔了解,《黑猫警长》是改编自诸志祥原著小说,由戴铁郎导演,并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改编出品。美影厂称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该公众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黑猫警长”形象进行商业推广,属于侵权行为。

随后美影厂将运营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

2018年2月13日,该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但被告未出庭应诉。

小桔觉得被告似乎是已经默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等待惩罚啊!

虽然被告没有出庭,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

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影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中所附5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该“黑猫警长”与美影厂享有权利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人物体貌和服饰造型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

该科技公司未经美影厂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美影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科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关于美影厂要求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且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迅速崛起,但自媒体的内容良莠不齐,侵权行为不断,很多自媒体人在网上下载图片或文字素材,随意更改并运用于商业活动。有些自媒体的侵权是明知故犯,但有很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自媒体人却是无意识的侵权。

所以,作为一名知产小编,有必要跟大家普及一下,在什么样的情况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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